(2012)崂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寇德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寇德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峰,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德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寇德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寇德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寇德健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查封原告名下车牌号为鲁U619**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