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孙东利与史明川、李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利,史明川,李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民初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孙东利,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史明川,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国杰,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孙东利依据(2012)松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明川、李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国杰所有的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国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银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