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彦科与被告馆陶县福瑞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科,馆陶县福瑞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赵彦科。被告馆陶县福瑞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科与被告馆陶县福瑞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彦科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彦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李元坤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