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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宏元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金开榜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宏元土地承包经营户,金开榜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金宏元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金宏元,男,1940年8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肥东县。被告:金开榜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金开榜,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武,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金宏元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金开榜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表人金宏元与被告代表人金开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二轮承包中共承包了6.35亩土地,由于家人外出打工,遂将上述土地暂让他人耕种。2003年,金北村民组自行主张调整土地,被告金开榜时任村民组长,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42亩(北长田1.82亩,干鱼田0.60亩)强行占为己有,并非法强行占有原告的植树土地0.91亩(大河滩0.31亩,小方田0.60亩)和国家下发的退耕还林款。经交涉,被告拒不退还,为此,起诉来院,请求将上述土地及退耕还林款判归原告。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2.42亩(北长田1.82亩,干鱼田0.60亩)及植树土地0.91亩(大河滩0.31亩,小方田0.60亩)被被告非法占有,且有自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但从被告提交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看出其中也包括北长田1.30亩、干芋田0.40亩两地块,且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是经行政机关确权登记发放的,其中上述两地块既确权给原告,又确权给被告,属重复确权。对于原告诉称的退耕还林款被被告占有,认为其退耕还林0.91亩包含在被告的退耕还林亩数4.87亩中,因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退耕还林亩数4.87亩是经行政机关确权登记的,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宏元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中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