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19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凯得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希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1962-1号原告:徐州市凯得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凯得顺泉山区淮海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赵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山。被告:刘希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住所地魏县魏都南大街167号。负责人:李瑞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向鹏。本院在原告徐州市凯得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希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凯得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原告徐州市凯得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殿丽审 判 员 杜世霞代理审判员 段聚兵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