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佳与西甘河村村委会、西甘河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西甘河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424号原告张佳。委托代理人张君社,系张佳之父。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甘河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西甘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宝辉,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办西甘河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甘河村七组)。负责人郭恒茂。原告张佳与被告西甘河村村委会、被告西甘河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张佳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申请撤诉,经审查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平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