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圆周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圆周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连岐,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景县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公司职员。被告连云港圆周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臣,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东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圆周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1年按被告提供的图纸,为其加工定作转向油缸高压胶管、升缸高压胶管,泵出油高压胶管、向油缸高压胶管、倾斜缸后腔高压胶管等橡胶制品,截止2012年5月,被告累计欠我公司加工款294120.6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按被告提供图纸设计要求,为被告加工定作了转向油缸高压、升缸高压、泵出油高压、向油缸高压、倾斜缸后腔高压等胶管,并加工定作了转向机进油管总成,提升缸联接高压油管,多路阀—限速阀油管,倾斜缸高压胶管等各类橡胶制品。至2012年5月,被告共计欠原告加工合同拖欠价款294120.6元。经原告催要未给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设计图纸18份。供货通知书单,2012年6月5日对账单。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依被告设计图纸要求的规格尺寸数量自购材料,为被告加工制作了橡胶制品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原告交付橡胶制品时付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材料费及加工费,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圆周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胶管制品材料费及加工费294120.6元。案件受理费2856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到期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