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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卢洁诉李季、李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洁,李季,李世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卢洁。被告:李季。被告:李世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洁诉被告李季、李世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洁于2012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洁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洁负担。审判员 尹 洪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