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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4号申请人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9500元,出票人:海马轿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1年3月1日,到期日期:2011年5月2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刘 伟 英代理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