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74号申请人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09500元,出票人:海马轿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海马商务汽车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1年3月1日,到期日期:2011年5月2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东华通测控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审 判 员 刘 伟 英代理审判员 廖 泰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