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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案件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770元。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解决了此事,故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