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铜执字第00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与牧晓飞、周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牧晓飞,周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执字第002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牧晓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周著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铜执字第00225、0022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牧晓飞所有的位于铜陵县城关镇南湖新村1栋401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县城关镇南湖新村1栋40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爱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