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云祥与冷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云祥;冷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申云祥,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冷聪玲,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云祥与被执行人冷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申云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2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打印人:王强校对人:刘瑜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