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初字第9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闫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