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西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92号原告:周某某,西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某某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 荣审 判 员 王育英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