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扬知民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建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知民初字第009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建新,系扬州市邗江槐泗家家乐平价商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槐泗酒甸吉兴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建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杨 林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