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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银芝与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芝,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沈玉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吴银芝。委托代理人徐正昆,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在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志龙、糜亮,公司员工。被告沈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芝诉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沈玉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银芝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银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吴银芝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