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姜德华与郭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德华;郭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姜德华。被告郭明清,山东四通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华与被告郭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同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