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守利与山东金丽昊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利,山东金丽昊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752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利。委托代理人贾化毅。被执行人山东金丽昊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金丽昊阳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金丽昊阳沥青有限公司财产并进行了评估,评估后于2012年8月22日送达回赎通知,被执行人未回赎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金丽昊阳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山东金丽昊阳沥青有限公司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远珍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