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步院、叶善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叶善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7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家住铅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叶善林,家住铅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及杨某1(已判刑)、刘某2、杨某2(均另案处理)伙同方某、陶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匡堰镇、白沙路街道等地,租赁被告人胡某、余某(均已判刑)等人住处等地,以筒子牌九“二八杠”的形式,招徕数十人聚众赌博。期间,赌场抽头获利数十万元。在该赌场中,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系阶段性参股人员,均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刘某1至江西省铅山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善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张某、王某的证言、同案犯杨某1、方某、陶某、胡某、余某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1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善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叶善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刘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叶善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叶善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刘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叶善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治 军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