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桑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