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618号原告康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惠瑛,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蔷薇商务酒店龙首村分店经理。被告张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次起诉时间与本此起诉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经法院告知后原告康某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