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与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XX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21号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永海,处长。被告XX,男。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诉被告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