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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与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XX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21号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永海,处长。被告XX,男。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诉被告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