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海江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润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海江机械有限公司,昆山润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424-1号原告:慈溪市海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组织机构代码:69821241-8。法定代表人:赵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润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泱路西侧4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慈溪市海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润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存放在被告处的由原告生产的二台H×××××高速冲床予以查封并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被告昆山润业电子有限公司处的二台H×××××高速冲床并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