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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生诉被告宁香林、张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宁香林,张利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春生,男,1957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西达村。被告宁香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西达村。被告张利平,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西达村。原告张春生诉被告宁香林、张利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春生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春生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