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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仁林与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沙店免烧砖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林,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沙店免烧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096-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林,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裕安区新安镇潘桥村刘元组。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石塘村沙店免烧砖厂。负责人岳富军。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六裕执字第0009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岳富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振华路南三栋三号房产一套。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岳富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振华路南三栋三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