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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刘某某,住图们市。被告杨某某,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