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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万有财与闫明亮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有财,闫明亮,闫顺国,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万有财,男。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明亮,男。被告闫顺国,男。第三人于海龙,男。第三人柴立文,男。第三人雷广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有财诉被告闫明亮、闫顺国、第三人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有财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有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有财撤回对第三人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的起诉。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