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万有财与闫明亮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有财,闫明亮,闫顺国,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万有财,男。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明亮,男。被告闫顺国,男。第三人于海龙,男。第三人柴立文,男。第三人雷广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有财诉被告闫明亮、闫顺国、第三人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有财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有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有财撤回对第三人于海龙、柴立文、雷广洪的起诉。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