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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莫顺利与被告莫有利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顺利,莫有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莫顺利,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岔道村北大街18号。法定监护人莫树利,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原告之长兄。被告莫有利,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岔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顺利与被告莫有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莫树利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莫树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顺利的法定监护人莫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