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莫顺利与被告莫有利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顺利,莫有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莫顺利,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岔道村北大街18号。法定监护人莫树利,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原告之长兄。被告莫有利,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岔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顺利与被告莫有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莫树利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莫树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顺利的法定监护人莫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