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生与陈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陈帮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赵生。被告陈帮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生与被告陈帮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生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外出打工,案件无法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被告返回后再另行提起诉讼。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赵生承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