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黎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东井村人,务农。被告李某某,男,约50岁,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东井村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打工,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打工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联中审判员 郭玉虎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