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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黎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黎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东井村人,务农。被告李某某,男,约50岁,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东井村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打工,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打工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联中审判员  郭玉虎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