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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杨香阁、张素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香阁;张素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杨香阁,女,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素英,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素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素英的丈夫王振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菏泽市小留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素英之夫王振民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菏泽市小留支行的存款1100元。(账号:03×××7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