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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颖与被告徐元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徐元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颖,女,1978年8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新兴路十二区123号。委托代理人宋守娜、董静,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元振,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大丰谷村西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与被告徐元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