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颖与被告徐元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徐元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颖,女,1978年8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新兴路十二区123号。委托代理人宋守娜、董静,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元振,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大丰谷村西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与被告徐元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