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培强。委托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仲彬。委托代理人罗某珍,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常晓、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仲彬及委托代理人罗某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电影《叶问》由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联合制作。2008年11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时代公司为该片的版权人。2010年1月27日,经权利人授权,原告取得该片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自2008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15日。被告所经营的“深悦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0年5月11日,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466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但不限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等费用,被告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正版DVD宣传图片,当庭提交DVD刻录光碟,证明未经版权方授权任何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的播放均为侵权行为;2、(2011)深证字第73230号公证书,证明联合摄制方之一东方电影有限公司证明《叶问》的版权许可使用授权等权利归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拥有;3、(2011)深证字第73229号公证书,证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影片公映许可证,允许涉案影片在国内发行,并且东方电影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4、(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65号公证书,证明摄制单位北京新影联影影业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5、(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66号公证书,证明摄制单位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6、(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8号公证书,证明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授予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7、(2011)浙甬天证民字第757号公证书,证明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482号公证书,证明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该性质为独家授权,期限自2008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15日;9、(2010)深证字第112466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根据原告的申请到被告营业所在地网吧进行取证,该程序合法;10、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答辩称:被告在原告取证期间内购买了第三方乐吧平台的影视服务,其中包括涉案影片,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没有义务对第三方提供的影片是否为盗版或者侵权进行审查;被告也当庭申请追加第三方为本案的第三人。被告向本院提交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有向第三方平台获取涉案影片的播放资格,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电影《叶问》由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品,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审查同意该片在国内外发行。2011年5月17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内第7322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08年11月18日,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授权书》,《授权书》上记载系电影《叶问》(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的制作单位之一,现将该片的所有版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维权权利永久性独家授予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播放权、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电视、IPTV、手机权利等。2009年9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分别出具(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65号《公证书》、(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6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两份《授权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08年11月18日,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书》上记载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为电影《叶问》的出品方,拥有在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全部版权。本公司谨此授权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全部(但不限于下列)版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1、宣传、发行及公映“影片”的权利。……6、“国语对白(只限简体正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全部(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以上期限均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后计30年)。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在此声明并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除由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及其书面确认授权的公司拥有该片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发行、出版或播映该片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2009年3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08年11月19日,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书》上记载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为电影《叶问》的发行方,拥有在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全部版权的发行权。本公司谨此授权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及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发行权利、转授权利:1、“国语对白(只限简体正文字幕)音像制品”(除EVD以外的录像带、VCD、LD、DVD等一切未知载体)之制作权益、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2、“国语对白(只限简体正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全部(除MOVMAL网络平台以外的VOD点播、在线播映、下载服务等方式)(以上期限均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后计5年)。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在此声明并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境内,除由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拥有该片相关权利外,其他公司发行、出版或播映该片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2009年3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08年11月27日,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将其拥有的影视节目《叶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使用授权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网络直播、下载、IPTV、NVOD、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限网络点播、无效网络传播等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但不包括(MOVMAL网络平台);授权期限为五年,自该电影在电影院全国公映(即2008年12月12日)后的第一天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2010年1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482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1年4月13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司徒烱培出具《证明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证明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上记载根据于2011年4月12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所得之记录:荣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更改为目前的东方电影出品有限公司。根据该公司经理书面确认该公司于2011年4月6日之全体董事会书面决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下列决议:1、该公司曾于2008年初,获「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MANDARINFILMSDISTRIBUTIONCOMPANYLIMITED”」委托拍摄电影票《叶问》,成为联合拍摄方之一;2、该公司在此声明:作为电影片《叶问》的联合拍摄方之一,只对该片享有署名权,再无其他相关权益;3、该公司重申:电影片《叶问》的任何版权使用、授权、转让及其他此类法律文件,都属「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MANDARINFILMSDISTRIBUTIONCOMPANYLIMITED”」全权拥有。根据香港公司法例及该公司之组织章程及细则,该公司上述董事会书面决议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2011年5月17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内第73230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明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09年12月3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郭匡義出具《证明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证明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上记载根据于2009年12月3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MANDARINFILMSDISTRIBUTION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该公司”)截止2009年10月15日该公司存档于香港公司注册处之2009年周年申报表所得之记录:根据经该公司全体董事会确认该公司2009年11月27日之全体董事会书面决议,全体董事会通过下列决议:1、该公司为电影片《叶问》(以下简称“该片”)的联合出品方,也是该片唯一及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该公司委托「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全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版权的发行权限及转授权限,授权期限自电影院全国公映后第一天起计30年,转授权限包括:a、宣传、发行及公映影片的权利;b、国、粤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35mm、16mm胶片于电影院、数字电影院、城市社区及农村流动数字电影等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型影院之播放权;c、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有限电视、无限电视、卫星电视、免费和付费电视及VOD点播付费电视之播影权及转授权益;d、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音像制品之发行权益及转授权益;e、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中国国内酒店,国内航空(不包括“国际航班”及由国内飞往香港、澳门及台湾之航班)之播放权、国内火车(不包括有国内任何火车可到香港、澳门及台湾)之播放权及转授权益;f、国语对白(只限简体中文字幕)于国内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一切未来不可预知的新媒体之播放权全部(包括但不限于VOD点播、在线播影、下载服务等方式)。2、该公司现声明并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及台湾)境内,除由「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及其书面确认授权的公司拥有该片相关权限外,其他公司发行、出版或放影该片的行为皆为盗版,属非法行为。3、「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享有赔偿权益。4、此委托事宜无转委托权,委托事宜自本决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事宜完成为止。2010年5月11日,宁波成功多媒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晓宁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0年5月12日,龚晓宁与公证员董亚川、工作人员成熙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XX厂房二、三楼的“深悦网吧”,在公证员董亚川、工作人员成熙的监督下,龚晓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的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陆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设置;二、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双击桌面上“视频点播”,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在该页面中查找电影《叶问》,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在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中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重复上述操作……;三、上述操作完毕后,共形成三个word文档,由龚晓宁将全部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保存完毕后,龚晓宁拔出上网卡并将U盘及上网卡交公证员收存。取证完毕并走出该网吧后,龚晓宁对该网吧拍得照片一张。取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拷贝至公证员电脑中,将其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并将光盘封存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据此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了(2010)深证字第112466号《公证书》。本院在庭审中开封(2010)深证字第112466号《公证书》内封存的证物袋,内有光盘一张,当庭播放该光盘,光盘内的word文档显示播放涉案影片的页面左上角显示“http://192.168.1.224-欢迎光临深悦网吧网友点播影院”,对比播放该光盘及原告提交的《叶问》光盘,公证保全的截图中所显示的影片与原告的正版光盘内容一致。又查,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45-347号三宗案件公证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再查,被告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硬件的技术开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拥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被告是否实施如原告所述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电影《叶问》为电影作品,出品人为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由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东方电影出品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摄制。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经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授权,拥有独家使用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后,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经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拥有独家使用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授权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将上述权利转授权本案原告。上述授权中明确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网络直播、下载、IPTV、NVOD、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限网络点播、无效网络传播等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但不包括(MOVMAL网络平台)。授权期限为五年,自该电影在电影院全国公映(即2008年12月12日)后的第一天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前述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期限等有经公证证明的授权书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在上述权利期间内,原告有权在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2010)深证字第112466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用户提供了电影《叶问》在线播放的服务,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被告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在线观看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所享有的电影《叶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其在原告取证期间内购买了第三方乐吧平台的影视服务,并提交了一张加盖收款人深圳市鑫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本院认为,从公证取证所截取的播放涉案影片的画面截屏来看,并未显示本案涉案影片播放与被告辩称之乐吧平台的关联,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影片是通过乐吧平台的影视服务器播放且被告已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故被告的免责答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明,本院综合考虑电影《叶问》的知名度和发行时间、原告享有权利的期限、被告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对电影《叶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深悦网络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富泉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婕第13页,共1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