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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孟小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小婷,孟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孟小婷。被执行人孟小燕,又名孟瑞婷。申请人孟小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小燕支付案件款41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小燕已将全部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孟小婷。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正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