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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46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46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组织机构代码:15287065-4。法定代表人:沈玉琪,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洪西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毛学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凤民二初字第0041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明光市交通局的工程款和保证金380000元。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凤执字第004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1)凤民二初字第0041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明光市交通局的工程款和保证金38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2012)凤执字第0046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苏金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崔海银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