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文达、马玲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达,马玲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8428-8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达,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长河镇依兰洁具厂业主,住慈溪市。被告:马玲书,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达、马玲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计480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