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杨伟祥、海丰县后门南海餐厅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杨伟祥;海丰县后门南海餐厅;罗佛伟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祥,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广东省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浩、钟艺伟,均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丰县后门南海餐厅。住广东省海丰县后门广汕公路边红源路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佛伟,男,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邱忠田,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伟祥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浩、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0)海法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