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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甲与被告陈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汪某甲。监护人汪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与被告陈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某甲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