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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旭峰犯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461号罪犯陈旭峰,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了(2010)甬东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2009)湖刑执字第455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陈旭峰予以假释的裁定;被告人陈旭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旭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旭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旭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旭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