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风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