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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文勇与陈昌余,林亚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勇,陈昌余,林亚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周文勇,男,汉族,化州市人,住本市。被告陈昌余,男,汉族,化州市人,住本市江湖镇江。被告林亚火,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周文勇诉被告陈昌余、林亚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文勇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勇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文勇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