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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志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莉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志荣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志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撤诉亦系其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卢红梅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旻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