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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周伟良与李明、阜阳市众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良,李明,阜阳市众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周伟良。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李明。被告:阜阳市众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军。被告:阜阳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负责人:胡晓辉。委托代理人: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良诉被告李明、阜阳市众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良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伟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良撤回对被告李明、阜阳市众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良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