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志锋,系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韩志道,男,汉族。本院受理孙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计会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