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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蔡能良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能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472号罪犯蔡能良,于浙江省东阳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了(2006)慈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能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了(2009)浙甬刑执字第42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能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能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能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能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