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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范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边瑞霞、张红果、张红利、张翠翠、张崇胜、李瑞芬与陈玉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瑞霞,张红果,张红利,张翠翠,张崇胜,李瑞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范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边瑞霞,女,汉族。原告张红果,男,汉族。原告张红利,男,汉族。原告张翠翠,女,汉族。原告张崇胜,男,汉族。原告李瑞芬,女,汉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程长青,行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温,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瑞霞、张红果、张红利、张翠翠、张崇胜、李瑞芬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边瑞霞、张红果、张红利、张翠翠、张崇胜、李瑞芬于2012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边瑞霞、张红果、张红利、张翠翠、张崇胜、李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原告边瑞霞、张红果、张红利、张翠翠、张崇胜、李瑞芬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唐 辉人民陪审员  李自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