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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高刑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应祥贩卖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云高刑监字第60号马应祥:你因贩卖毒品一案,对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文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9)云高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证据不足,原有证据不能证明自己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邹小格、你及熊朝林联系购买毒品,熊朝林拿毒品后与杨正英一起到邹小格家进行贩卖,杨正英在你验毒品后与你商量毒品价格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朝林与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你出资购买毒品,应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杨正英协助熊朝林贩卖毒品,邹小格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你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却不思悔改,在假释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你申诉称不构成犯罪。经查,有合法调取的几被告人之间通话清单均证明在案发前你与熊朝林、邹小格有多次电话联系,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能证实你实施了犯罪,你未否认参与检验过毒品海洛因,且在你所背的牛仔包内查获了大量现金,与所购毒品价值相吻合,与其他被告人的指认相互印证。认定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你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悖。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