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答志惠与常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答志惠,常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答志惠,原国营庆华电器制造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惠勇,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常鸿,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特种能源集团西安庆华公司一分厂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思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答志惠与被告常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理人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答志惠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答志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另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