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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作标与刘小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作标,刘小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方作标。被告:刘小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饶应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作标与被告刘小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作标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方作标以伤情未治愈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作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作标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