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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万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7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1,家住灵璧县。因本案于2012年5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邱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3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1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L×××××号普通低速货车,沿慈溪市中横线由西往东行驶至中横线17KM+400M附近(观海卫镇山海村道口)时,因疏忽大意,与在该道口处由南往北经人行横道线横过中横线的由田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1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田某外伤致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行“右侧枕部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此伤构成重伤;右侧颞骨骨折,此伤构成轻伤。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孙某1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39.5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1及时报警,并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1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孙某2、滕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样时的照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超载情况说明、称重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孙某1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孙某1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且酒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1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邱颖请求对被告人孙某1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